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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天骥行观察]老旧小区改造、城市更新......7月政策有新动向!
日期:2020-07-22 09:49:22 点击次数: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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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更新、老旧小区改造,是一项备受居民关注、能有效提升城市居民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同时,旧改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基础投资,也能够有效调动行业产能,产生“稳企业”“保就业”的积极效果

近日,两个政策引起市场关注,对于疫情后的城市建设,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投资方向,均有着重要的参考和研究意义:

        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一份指导意见:直接影响拉动2020-2025年间、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投资、建设。
        一个是深圳市人大公布的一份征求意见文件:深圳作为全国第一个为城市更新立法的先行者,再次释放出破解难题、把城市更新工作向纵深推动的积极信号,对其它城市也有着实际的参考作用。

 

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

 
 
7月20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、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 

 

1

《意见》给出了时间表

- 2020年,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.9万个,涉近700万户居民;
- 2022年,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、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;
- “十四五”期末,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。

2

《意见》明确了改造对象范围

应为建成年代较早、失养失修失管、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、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、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住宅小区(含单栋住宅楼),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

3

《意见》归纳了三类改造内容

-基础类、完善类、提升类
-涵盖从小区公共部位维修,到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加装电梯到发展养老、托育、卫生防疫、助餐、家政保洁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。
4

《意见》明确改造资金的来源

要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、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“谁受益、谁出资”原则,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,可通过直接出资、使用(补建、续筹)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、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。

5

《意见》的其它主要内容

-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;

-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;

-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;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;

-各主管部门层层负责,形成社会支持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。

 

 

深圳人大公布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

 
7月20日,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
这是一则社会关注已久的公告:深圳将率全国之先开展城市更新立法,且经多年酝酿、致力于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创新和变通,破解个别物业权利人“漫天要价”或不签约导致更新项目推进滞缓等纵深难题。
征求意见至2020年8月3日止。
 
 
1

明确法定搬迁补偿标准

为做好与违法建筑处理、土地整备、房屋征收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,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了法定最低补偿标准,规定内容主要有:
-旧住宅区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,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:1的比例进行补偿;采用异地产权置换的,安置房面积按照与原地产权置换等价值原则进行折算;
-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单元的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,按照套内面积1:1或者建筑面积1:1.2的比例进行补偿。
2

破解“钉子户”难题

个别物业权利人不愿意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,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:
-采取“个别征收+行政诉讼”的处置方案:由市、区政府对个别未签约业主的物业实施征收和补偿。
-物业权利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3

旧住宅区如何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

《征求意见稿》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、申报和审批均作了明确规定。关于旧住宅区的内容主要有:
-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
-“城市更新意愿”......旧住宅区所在地块,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%以上、且占总人数95%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城市更新。
-旧住宅区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,3年内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。
4

确定项目市场主体的规定和路径

-首选市场主体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,与城市更新规模、项目定位相适应,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
-其次,合法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获批后,区政府将组织制定搬迁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,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%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,公开选择市场主体,如采用业主票决等方式确定。
-选定的市场主体与所有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。如项目实施过程中,市场主体发生改变的,将重新征集物业权利人的更新意愿,并报区更新主管部门备案。 
5

其它主要内容

-合法旧工业区和商业办公区建筑物建成年限15年以上,住宅区建筑物建成年限20年以上,方可申报更新。
-开发商不得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、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。
-经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(不含重点更新单元),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两年。有效期内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,该更新单元计划按照公告要求失效。
-实施主体应先按规划要求向政府无偿移交贡献用地后,再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。未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公共配套设施、创新型产业用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配建的,不予规划验收。
咨询热线:0755-835883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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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天骥行观察]老旧小区改造、城市更新......7月政策有新动向!
发布时间:2020-07-22 09:49:22

城市更新、老旧小区改造,是一项备受居民关注、能有效提升城市居民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同时,旧改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基础投资,也能够有效调动行业产能,产生“稳企业”“保就业”的积极效果

近日,两个政策引起市场关注,对于疫情后的城市建设,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投资方向,均有着重要的参考和研究意义:

        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一份指导意见:直接影响拉动2020-2025年间、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投资、建设。
        一个是深圳市人大公布的一份征求意见文件:深圳作为全国第一个为城市更新立法的先行者,再次释放出破解难题、把城市更新工作向纵深推动的积极信号,对其它城市也有着实际的参考作用。

 

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

 
 
7月20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、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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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意见》给出了时间表

- 2020年,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.9万个,涉近700万户居民;
- 2022年,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、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;
- “十四五”期末,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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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意见》明确了改造对象范围

应为建成年代较早、失养失修失管、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、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、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住宅小区(含单栋住宅楼),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

3

《意见》归纳了三类改造内容

-基础类、完善类、提升类
-涵盖从小区公共部位维修,到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加装电梯到发展养老、托育、卫生防疫、助餐、家政保洁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。
4

《意见》明确改造资金的来源

要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、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“谁受益、谁出资”原则,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,可通过直接出资、使用(补建、续筹)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、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。

5

《意见》的其它主要内容

-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;

-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;

-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;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;

-各主管部门层层负责,形成社会支持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。

 

 

深圳人大公布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

 
7月20日,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
这是一则社会关注已久的公告:深圳将率全国之先开展城市更新立法,且经多年酝酿、致力于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创新和变通,破解个别物业权利人“漫天要价”或不签约导致更新项目推进滞缓等纵深难题。
征求意见至2020年8月3日止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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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法定搬迁补偿标准

为做好与违法建筑处理、土地整备、房屋征收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,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了法定最低补偿标准,规定内容主要有:
-旧住宅区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,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:1的比例进行补偿;采用异地产权置换的,安置房面积按照与原地产权置换等价值原则进行折算;
-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单元的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,按照套内面积1:1或者建筑面积1:1.2的比例进行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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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解“钉子户”难题

个别物业权利人不愿意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,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:
-采取“个别征收+行政诉讼”的处置方案:由市、区政府对个别未签约业主的物业实施征收和补偿。
-物业权利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3

旧住宅区如何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

《征求意见稿》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、申报和审批均作了明确规定。关于旧住宅区的内容主要有:
-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
-“城市更新意愿”......旧住宅区所在地块,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%以上、且占总人数95%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城市更新。
-旧住宅区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,3年内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。
4

确定项目市场主体的规定和路径

-首选市场主体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,与城市更新规模、项目定位相适应,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
-其次,合法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获批后,区政府将组织制定搬迁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,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%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,公开选择市场主体,如采用业主票决等方式确定。
-选定的市场主体与所有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。如项目实施过程中,市场主体发生改变的,将重新征集物业权利人的更新意愿,并报区更新主管部门备案。 
5

其它主要内容

-合法旧工业区和商业办公区建筑物建成年限15年以上,住宅区建筑物建成年限20年以上,方可申报更新。
-开发商不得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、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。
-经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(不含重点更新单元),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两年。有效期内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,该更新单元计划按照公告要求失效。
-实施主体应先按规划要求向政府无偿移交贡献用地后,再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。未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公共配套设施、创新型产业用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配建的,不予规划验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