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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天骥行策划关注]农村土地承包法再修正,五大看点有新章
日期:2018-10-22 17:11:00 点击次数: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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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22日,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在保留了一审稿“三权分置”框架、承包地延期、允许调整承包地等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文基础上,二审稿对“三权分置”的细节设置得更为清楚,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也更加明确具体,在体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下,对集体、农户和第三方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更加清晰,也对地方性法规给予了具体执行上的发挥空间。

总结而言,有以下五大看点值得关注——

看点A: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

草案二审稿对“三权分置”作出了四大修改

  1.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,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,可以自己经营,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,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,由他人经营。
  2. 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,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、自愿、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,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  3. 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,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,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。
  4. 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,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、流转原则、流转价款、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。

 

二审稿的做法,实际上是为承包地的“两权分离”和“三权分置”设置了先后关系,即:有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;才有所有权、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

这么做的原因在于: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,有地区存在村集体强制进行经营权流转的现象,尤其是在一些整村、整组土地流转的地区,没有征得农户同意,承包权遭到空置。因此,二审稿再次强调农户处置经营权的自主性,本质上是强化土地流转的程序设置。

 

看点B:明确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

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: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,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。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

此外,“实现担保物权时,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。”

同时,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,二审稿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,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

 

二审稿通过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,以及对随意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限制等条文,既是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权的合法地位,也扩充了其具体的权益,更好地保障了相关经营者的利益。  

 

看点C:草地、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

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:“草地、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。”

 

原一审稿中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、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,对草地的承包期30-50年年、林地的承包期30-70年,则未明确承包期届满后的情况。二审稿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,而增加此项规定。

 

 

看点D:明确“四荒地”(其他方式)承包经营权

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: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,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。(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、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,主要是承包“四荒地”)

同时,二审稿删去了对承包方弃耕抛荒的原有关内容。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承包方弃耕抛荒的原因复杂,强行约束或收回承包地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,容易引发更多纠纷。

 

看点E: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、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,授权地方性法规具体

草案二审稿对现行法律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做了修改: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,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、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,同时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

 

草案说明中指出:实践中,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,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,因地制宜,分类施策,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,妥善解决矛盾纠纷;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,可以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。 

 


新闻背景 

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消息:截至2017年底,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5.12亿亩,流转率37%,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8.3%。其中,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.3亿亩,占流转总面积的5.8%。流转和部分流转土地的农户数也超过了7000万户,占比近30%。

同时,农村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顺利,已为流转工作打好基础。截至2017年底,全国31个省(区、市)均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,共涉及2747个县级单位、3.3万个乡镇、54万个行政村,承包地确权面积11.59亿亩,占二轮家庭承包地(账面)面积的80%以上;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.06亿份。

在政策探索和实际基础基本到位的情况下,相关法律的跟进和建设被认为迫在眉睫。在2017年10月末初次审议后,2018年10月22日,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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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天骥行策划关注]农村土地承包法再修正,五大看点有新章
发布时间:2018-10-22 17:11:00


2018年10月22日,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在保留了一审稿“三权分置”框架、承包地延期、允许调整承包地等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文基础上,二审稿对“三权分置”的细节设置得更为清楚,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也更加明确具体,在体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下,对集体、农户和第三方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更加清晰,也对地方性法规给予了具体执行上的发挥空间。

总结而言,有以下五大看点值得关注——

看点A: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

草案二审稿对“三权分置”作出了四大修改

  1.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,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,可以自己经营,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,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,由他人经营。
  2. 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,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、自愿、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,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  3. 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,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,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。
  4. 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,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、流转原则、流转价款、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。

 

二审稿的做法,实际上是为承包地的“两权分离”和“三权分置”设置了先后关系,即:有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;才有所有权、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

这么做的原因在于: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,有地区存在村集体强制进行经营权流转的现象,尤其是在一些整村、整组土地流转的地区,没有征得农户同意,承包权遭到空置。因此,二审稿再次强调农户处置经营权的自主性,本质上是强化土地流转的程序设置。

 

看点B:明确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

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: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,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。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

此外,“实现担保物权时,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。”

同时,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,二审稿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,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

 

二审稿通过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,以及对随意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限制等条文,既是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权的合法地位,也扩充了其具体的权益,更好地保障了相关经营者的利益。  

 

看点C:草地、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

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:“草地、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。”

 

原一审稿中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、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,对草地的承包期30-50年年、林地的承包期30-70年,则未明确承包期届满后的情况。二审稿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,而增加此项规定。

 

 

看点D:明确“四荒地”(其他方式)承包经营权

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: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,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。(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、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,主要是承包“四荒地”)

同时,二审稿删去了对承包方弃耕抛荒的原有关内容。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承包方弃耕抛荒的原因复杂,强行约束或收回承包地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,容易引发更多纠纷。

 

看点E: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、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,授权地方性法规具体

草案二审稿对现行法律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做了修改: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,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、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,同时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

 

草案说明中指出:实践中,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,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,因地制宜,分类施策,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,妥善解决矛盾纠纷;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,可以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。 

 


新闻背景 

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消息:截至2017年底,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5.12亿亩,流转率37%,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8.3%。其中,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.3亿亩,占流转总面积的5.8%。流转和部分流转土地的农户数也超过了7000万户,占比近30%。

同时,农村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顺利,已为流转工作打好基础。截至2017年底,全国31个省(区、市)均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,共涉及2747个县级单位、3.3万个乡镇、54万个行政村,承包地确权面积11.59亿亩,占二轮家庭承包地(账面)面积的80%以上;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.06亿份。

在政策探索和实际基础基本到位的情况下,相关法律的跟进和建设被认为迫在眉睫。在2017年10月末初次审议后,2018年10月22日,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